风行世界的大富翁游戏,已有二十多种语言发行,由盒装游戏到电脑游戏,大富翁一向是销量保证,只要稍稍改良或换上另一主题,就不乏捧场客。然而就是这样一种热门游戏,引发了大宇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(下称大宇公司)状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(下称盛大)商标侵权案,大宇公司要求盛大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4万余元。

  昨日,这一备受关注的 “大富翁”案宣判,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,对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  “盛大富翁”=“盛大+富翁”还是“盛+大富翁”?

  2006年12月7日,大宇公司向法院诉称,2005年3月21日,其在大陆注册了“大富翁”文字商标,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,其中包括“提供在线游戏”项目。2005年6月,原告发现被告盛大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“盛大富翁”,与原告的“大富翁”电子游戏属同一服务项目,且“盛大富翁”与“大富翁”在文字组合、含义、读音等方面均近似,两者没有明显区别,客观上已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。因此盛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,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
  盛大公司辩称,“大富翁”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,“大富翁”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,被告有权正当使用。被告的游戏名称“盛大富翁”系由被告的企业字号“盛大”和通用词汇“富翁”两部分组成,属合理使用,且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。因此被告的游戏名称“盛大富翁”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,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:“大富翁”是一类游戏通用名称

 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的商标是三个繁体“大富翁”文字,被告的标识既有图形又有文字,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,且被告的标识使用于被告的网站,被告的字号是“盛大”,“富翁”是个通用词汇,故进入被告网站的相关公众对 “盛大富翁”认读并理解为“盛大+富翁”的可能性会很大。

  法院同时认为,从“大富翁”的字面含义、原告的使用方式、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看,尽管原告注册的是41类服务商标,由于“大富翁”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,故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对“大富翁”在表示一类“按掷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显示经商之道的游戏”的名称时的正当使用。

  综上,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  背景新闻

  “大富翁”诞生

  “大富翁”游戏最初出现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,当时正值美国陷于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衰退期间,由失业的美国人CharlesDarrow设计了一款叫 “Monopoly”的游戏,就是一款以掷骰子点数下棋、以假钱进行模拟房地产交易的游戏,让陷于逆境的人能够在纸上买地建屋,过一把大富翁的瘾。这款游戏问世后立即成为美国最畅销的游戏并流传全世界,至今全世界大约卖出了2亿套,曾经玩过该游戏的人数超过6亿。